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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 四川达州市通川区潘传兵涉黑恶意诈骗300万至今逍遥法外(新闻首发) 原标题:四川达州男子诉称遭遇合同诈骗损失数百万元维权无果
我叫吕涛--联系电话18881808355
实名举报潘传兵(男,1972年4月出生,现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石莲花村)涉嫌合同诈骗我钱款300万元。
(网络漫图)
事实理由:我与潘传兵签定(重庆南岸区一品农产品批发市场一期箱涵和道路建筑施工分包合同)。再次被潘传兵欺骗签定(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富硒生态体验观光园项目土石方工程合同)。骗子用其各种套路,第三次又签订第三个合同,(达州新百节镇机场土石方工程合同);交保证金拿钱打理关系为由,潘传兵诱导信任的方式补打借条,他称万不得说出后面通融了领导。我偶遇另一个受害人庞伟(庞伟签了河道治理工程项目的全项,也就是我合同箱涵工程,这属于一合同多签)对上合同后发觉被骗了,其人潘传兵冒充达州市知名潘某汽贸老总,原来是冒充他人的骗子,屡次行骗堪称老手,涉及三个虚假合同骗走我300万元。
(网络漫图)
(证据条款截图)
从相关证据表明:但是从欺骗行为看,合同诈骗罪行为人自至终目的明确,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所签合同缺乏民事合同的实质内容,根本不去履行或者能履行也不履行,且行为实属欺诈,资料等基本伪造。
这种情况下交易如同虚设,也就是说“空手套白狼”。故只有“空手套白狼”、不存在实质性交易的欺诈行为才是刑事诈骗。
根据证据事实和理由;潘传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三个虚假合同、没有履行合同的意向,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请予以立案查处。
对此,我作为案件的受害者,迫切请求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立案彻查,高度重视案件的过程,让诈骗者以身试法,让受害者得到应有的权利!!!
实名举报人吕涛在维权过程中屡次向上级反映案件的情况,均是被打压报复,维稳事态!
是谁 再而三的为其撑伞?
(绘制图)
当地政府不去勠力解决存在的现实问题;倒要把反映问题的人给先解决了,以起到杀鸡儆猴的恫吓作用。这般的讳疾忌医,抵制、打压民众及监督,着实令人震惊。
笔者了解到近几年来受害人无数次找管辖报案地均是无果,这些套路是一个普通老百姓所能承受得了的套路!望当地政府体恤民情!为民做主!实名举报人的生活生存艰辛!
实名举报人:吕涛
2019-8-21

(网络载图)
附【法律】链接:
《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经济纠纷)的区别》
但是从欺骗行为看,合同诈骗罪行为人自至终目的明确,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所签合同缺乏民事合同的实质内容,根本不去履行或者能履行也不履行,且行为人信息、有关资料等基本伪造。
而民事欺诈行为人是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对合同履行内容有所隐瞒或有虚假成分,从而为自己谋取合同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谋利。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的界分不单纯限于情节轻重、数额大小之别,只有严重侵犯个人财产法益与市场经济秩序之时,刑法才介入规制。
首先,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基础前提是不同的,民事欺诈的行为人是建立在有履行的基础上;而刑事诈骗的行为人则是建立在虚假合同没有履行映像的基础上。
其次,民事欺诈的行为人虽然采取了欺诈的方式去履行,那也是为了促成交易、获取经营利润,并提供了一定的对价,存在实质性交易的,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刑事诈骗的行为人除了具备虚假合同没有履行合同映像,故行为人并没有提供任何对价,不存在实质性交易,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换言之,这种情况下交易如同虚设,也就是说“空手套白狼”。故只有“空手套白狼”、不存在实质性交易的欺诈行为才是刑事诈骗。行为人虚构了足以使被害人处分财物的事实,那么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的真相针对的是“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主要原因就是行为人虚构的事实,反映出行为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就是希望能够直接取得被害人财产,此时表面上的交易只是取得被害人财产的“手段”而已,其行为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市场秩序,这就属于刑事诈骗。
中共通川区委网信办https://www.mala.c 办结 网民朋友: 你好!你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2017年8月29日,当事人吕某到我局经侦大队报案控告潘某兵对其合同诈骗。我局受理后展开了全面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之规定,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经过调查,我局认定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吕某与潘某兵系经济纠纷,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告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2018年3月28日,我局依法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制作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吕某本人。吕某不服,于2018年4月2日提出复议申请,我局作出维持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本人如果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 在2017年12月,吕某以相同事由向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分局报案,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分局经过审查后,于2018年2月14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2019年1月28日,通川区人民法院对潘某兵和吕某间借款30O万元是否有效一案进行立案,公开审理此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4月22日做出了民事判决,驳回潘某兵确认借条无效的诉讼请求,认定300万借条有效。 通川公安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捏造事实,恶意诽谤,否则将承担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和责任。 -
官方回复回复单位: 中共通川区委网信办 2019-08-23 10:38:26 -------------------------------------------------------------------------------------------------------------------------------- 实名举报人:吕涛 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谁帮我把案件办结了?
回答:@达州市通川区公安局分局及各级政府 放眼党的法制社会威严,草民还能到何处中冤,向何人求助;草民如何能相信,天下还有公理正义,是非黑白。怎样让恶势力,敬而远之...如“没有公德诚信,扰乱社会正常良知,如何使社会良好的发展,每个公民自身善良的品质如何生存...”? 我吕涛真没有捏造事实,恶意诽谤。被潘传兵合同诈骗四年了!您们竟然说我是捏造事实,恶意诽谤。您们冤枉我,我活不活? 草民如说半点不实,原以死依法以明心志; 请求上级领导为民做主立案调查:
所签合同缺乏民事合同的实质内容,根本不去履行或者能履行也不履行,且行为实属诈骗,资料等基本伪造。 这种情况下交易如同虚设,也就是说“空手套白狼”。故只有“空手套白狼”、不存在实质性交易的欺诈行为才是刑事诈骗。 潘传兵给我签三个虚假合同,无任何民事履行意向。请您们不要混淆刑事诈骗与经济纠纷的界限。 请您们不要陷害我丶打压我丶冤枉我!让我活不活? 我如果我不向外界公布案件事实真相!任由你们鱼肉,任由别人宰割! 换作任何人您们愿意吗? 我们一直的诉求就是追究骗子的刑事责任,讨回受害者的损失。 任何人都会选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受不了陷害我丶打压我丶冤枉我!让我活不活?被潘传兵诈骗四年了啊!通川区公安分局竟然又说我是“捏造事实,恶意诽谤”。陷害我,打压我丶冤枉我。这么大的事件,竟然包庇骗子。
再次声明:我真没有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不要冤枉我!草民如说半点不实对自己的案件,原以死依法以明心志; 《不予立案通知书》,经过调查均是作假。不服申请复议有错不纠,《不予立案决定书》是错误的,不出书面调查,我看到有多个版本不同,其均是为犯罪嫌疑人潘传兵开脱罪证。
上次我正准备向中央第10督导组汇报; 2018年9月9日说是网信办四川公安厅的找我解我的案件诉求;骗我,抓我控制殴打我,通宵严刑逼供非要我写什么悔过书!打死不写,我想骗了我的钱,我还要悔过承认自己是错的,哪有这个道理?当时那个民警电话说上面下来了我听到,民警还威胁我说要花2万做我,说我惹了不该惹的人!通川区公安分局反而说我发布不实言论歪曲事实,被以寻衅滋事罪名网上发帖被关进达州市看守所,可是中央督导组为期一月督查组走了,晚上悄悄的把我放了。
案件做假,有案不立,信访被不是案件真实理由,瞒天过海,欺瞒上级。故意混淆刑事诈骗与经济纠纷案件的界限,徇私舞弊,故意打压,打击报复受害人的正当权益,故意掩盖达州市通川区公安分局局部门的失职渎职行为,就是违法。 巧立名目,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包庇罪犯,就是违法乱纪,有失公职之责。请求上级领导为民做主重视此案件,为百姓申冤维权,给我生存活路。
@问政四川 @中央第四巡视组 @中央10督导组 @四川省委巡视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请求上级领导为民做主重视此案件,为百姓申冤维权,给我生存活路。 本人没有针对任何人及国家党委政府。 维护党制法尊,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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