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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30 14: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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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四川
我个人认为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实际上,对个人受赠房屋再转让时,在计算该套房屋的“购房时间”上,按照受赠方式分为两种方法:
一是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即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二是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本人的情况属于第一种,即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并县是唯一住房,购房时应间按发生受赠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已满5年)。所以不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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