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积分
- 100
在线时间 小时
注册时间2011-8-30
|
2011-8-31 13:59:3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开发商违约反涨价 天理不容
——达县南外三里坪龙脉江南世家开发商四川朝晖建筑有限公司(达州市鑫成实业有限公司)欺诈购房者
我们在达县南外三里坪龙脉江南世家先后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开发商四川朝晖建筑有限公司(后又成立了达州市鑫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成公司】不但违约,反而强行单方面涨价,威胁、强迫我们多缴纳购房款409596.62元,开发商欺诈行为严重违法。我们已多次向达县县政府、县建设规划局、县信访局、县工商局、县物价局、县房管局、县政务中心等处反映,但至今没有任何一个单位积极主动地给我们解决问题,鉴于此,特向贵领导反映,以求得到解决。否则我们将继续上访,直到解决为止。
一、基本事实
2006年至2008年之间,李凤明、李长青、侯廷翠、张开玉、肖心忠、盐邦元等购房者先后与开发商鑫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达县南外三里坪龙脉
江南世家房屋一套。
二、开发商鑫成公司严重违约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鑫成公司与上述购房者的交房时间是介于2008年12月3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但是约定交房之日,商品房还未修建,真正开始修建的时间是在2009年12月底,2011年5月,商品房才修建完工。鑫成公司违约时间长达2年左右之久。
(二)开发商单方面改变商品房的修建地点和布局,与其事先的承诺完全不一致。
(三)开发商不按合同接受购房者的第二次付款。
1、合同约定:购房者李凤明第二次付款应在商品房修到6层是再次付房款33000元;购房者李长青第二次付款应在商品房修到20%时再次付房款25000元;购房者侯廷翠第二次付款应在2008年10月31日之前再次付房款58000元,余款在主体工程完工时付清;购房者张开玉第二次付款应在商品房修到三楼时再次付房款22000元;购房者肖心忠第二次付款应在2008年2月2日前付4000元,主体封顶前付72000元;购房者盐邦元第二次付款应在2008年2月13日之前再次付房款32500元。
2、以上购房者到约定付第二次款时,积极主动且多次找到开发商付款,开发商以种种理由拒收,售楼部声称是老总肖彪、总经理赵海先等事先打招呼吩咐不收第二次房款。开发商不按合同接受购房者第二次付款,其用心是想涨价,显然已构成了根本违约。
3、退一步讲,在2008年期间(商品房还未动工)或商品房修到2、3楼时,开发商还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者虽已交纳了房屋预购款,但此时没有义务交纳第二次购房款,即使没交也不构成违约。购房者不是不交,而是开发商故意拒收。
4、开发商说是因为2008年地震推迟了商品房的建设,如果此理由成立,那么购房者交纳第二次购房款的时间也应该往后顺延。
5、开发商以不交房胁迫、威胁购房者,瞒天涨价【详见第三条】。
三、开发商违约反涨价
当楼盘封顶后,开发商反以购房者未按时交纳第二次付款为由,肆意撕毁合同,任意涨价,以不交房为幌子来恐吓、威胁购房者。
(一) 购房者李凤明于2008年6月17日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时约定:房屋单价为1038元/平方米,总价为126045元。但2011年交房时,开发商以不交房强行对购房款涨价66855.52元,与之相关的契税涨1337.11元,印花税涨33.43元,大修基金涨1337.11元。总共涨价为69563.17元。
(二) 购房者李长青于2007年5月21日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时约定:房屋单价为920元/平方米,总价为105322元。但2011年交房时,开发商以不交房强行对购房款涨价79492元,与之相关的契税涨1590元,印花税涨40元,大修基金涨1590元,总共涨价为82712元。
(三) 购房者侯廷翠于2008年1月31日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时约定:房屋单价为1398元/平方米,总价为160043元。但2011年交房时,开发商以不交房强行对购房款涨价49896.2元,与之相关的契税涨939.88元,印花税涨23.50元,大修基金涨939.88元,总共涨价为51799.46元。
(四) 购房者张开玉于2007年2月10日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时约定:房屋单价为1038元/平方米,总价为106322元。但2011年交房时,开发商以不交房强行对购房款涨价57565.66元,与之相关的契税涨1151.31元,印花税涨28.77元,大修基金涨1151.31元,总共涨价为59897.06元。
(五) 购房者肖心忠于2008年1月27日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时约定:房屋单价为1268元/平方米,总价为148229元。但2011年交房时,开发商以不交房强行对购房款涨价73880.8元,与之相关的契税涨1477.62元,印花税涨36.94元,大修基金涨1477.62元,总共涨价为76872.98元。
(六) 购房者颜邦元于2007年8月13日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时约定:房屋单价为1638元/平方米,总价为162522元。但2011年交房时,开发商以不交房强行对购房款涨价66749.46元,与之相关的契税涨1668.74元,印花税涨33.37元,大修基金涨1668.74元,总共涨价为70120.31元。
开发商对以上六户购房者涨价累计为409596.62元。
六、开发商单方面涨价,于法无据,也无事实基础。
(一)在购房合同上只是开发商的工作人员单方面写了要求涨价的意见,该意思未能得到购房者的同意,购房者也没有签字。且该意思只是在购房者手中的合同上进行了表示,在开发商存档的二分合同上均没有表示。
(二)开发商的工作人员不能代表开发商对合同进行表更,公司无授权。公司也没有加盖公章对此意思进行确认。
(三)综上,开发商工作人员的签字,不能认为是合同的变更,因为缺少合同双方主体资格。
(四)该商品房除上诉六户购房者外,其他购房者均是按照原始合同进行了结算,开发商并没有对他们涨价。
(五)开发商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迟延交房,可能导致建房成本的增加,但这种风险不能转嫁到购房者身上。开发商多收部分房款及税费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购房者。
七、购房者的请求
(一)可以主动放弃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二)开发商应积极主动退回多收部分购房款以及税费【具体数额详见第五条】。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商品房市场良好的社会秩序,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也为了维护我们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希望各位领导尽快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我们的上述请求。
此致
投诉人:李凤明、李长青、侯廷翠、
张开玉、肖心忠、颜邦元
2011年8月31日
|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与凤凰山下立场无关。
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