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积分
- 100
在线时间 小时
注册时间2010-3-17
|
2011-6-8 23:58:1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物管公司进入达州后出现了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管理混乱!法律意识淡薄!是达州物管比较突出的问题的根源!!什么该物管管!!什么不该物管管不很清晰!我就以我的个人意见说的不对请见谅为当是为大家抛砖引玉!
1恶性竞争!为了占领市场!!以很底的价格进入小区!计算服务成本!降低开支!缩水服务质量造成今天的局面(业主跟物管的对立)有些外地好的物管进入不了达州的主要原因
2对小区的公共区域不明确,什么是楼体的公共所有,什么是业主的自己所有,这点体现在商住房的物管管理的混乱。在有些小区对于商住房的管理缺失相当的严重!我首先解释一下什么叫商住房!!!用通俗的话讲就是楼下是门市或2到4楼是商业用途,楼上是 住家户,这就叫商住房!那现在大家都懂了什么叫商住房了吧!!我今天打电话问了达州的物管的是如何管理商住房(主要是针对楼下商业装饰装修的)因为商业装饰装修很复杂!也很繁琐!也很容易影响到楼上的住家户!达州的有些物管回答的我的内容我不便透露!但我可以给大家说的是连最基本装饰装潢的合同都没有!为什么要跟物管签订合同!一会你就明白了!几家物管都是如此其中包括达州比较有名的物管公司 。
成都物管比较正规,那我也向我在成都的朋友请教过成都物管是如何做的!这个我也在网上查过,人家的是按照的是,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为依据来开展工作的。这个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10 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汪光焘 二○○二年三月五日 其中就对商住房作了管理和要求,我只是摘要其中部分内容!!如果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在网上看看这里我只对物管方面做出我的意见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这就是为什么商业装饰装修要与物管公司要签的合同并要提供依据和资料,办了这些是不是可以在墙上随便开窗打门呢?各位物管公司请看好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这就是为什么不能随便开窗打门的!!!!!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也是不行的
3法律意识淡薄,!!其实不是物管不是不懂但有些政府机关打招呼!!这些都可以省略掉!但你不知道的后果严重性吗?就像通州的一把大火那样,出事后人家问你为什么没有跟他签订合同!你说人家打了招呼的!!你说那个打招呼的他会不会承认呢? 这就是体现在法律意识谈薄,在原则上没有把关!你说你有没有责任你要不要负责任
今天就说到这里!!我不针对任何一家物管公司!!只是希望物管公司能在原则性的问题上把好自己那一关,加强管理做到你应该做的!!你要先尊重自己,人家才会尊重你! |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与凤凰山下立场无关。
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