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达州交警 于 2010-11-18 11:02 编辑
关于“咨询下交警同志”帖子的回复 感谢您对达州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监督! 现将网友的咨询回复如下: 一、关于行驶车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二、关于行驶速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如果你跟在低于每小时60公里的车后,可以超越前车,此时电子眼是不会抓拍“占道行驶”的。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原贴地址如下:
http://bbs.dz169.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55693&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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