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规范具体行政行为,促进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和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工作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工作质量,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尚未达到承担法律和纪律的责任行为。 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行为;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权限、程序、标准、时限和不公开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我局工作人员因行政过错应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划分 第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导致和行政过错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人员。 (二)分管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导致的行政过错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工作人员。
(三)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导致的行政过错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种类
第六条 对行政过错的执法工作人员处理种类包括两类; 第一类是行政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二类是本单位内部规定的行政处理种类,分为: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优资格,经济处罚、调离工作岗位、停职离岗培训、责令辞职、免除行政职务、辞退。 上述处理的两个种类,视情节或后果的轻重程度,可交互运用、单处或并处。
第四章 行政过错责范围与责任追究 第七条 执法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效能问题失察失管,不认真调查处理,或者在调查处理中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后果严重的予以行政记过处分;
(二)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故意刁难,语言挖苦,行为粗鲁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给管理和服务对象造成精神、身体和经济损害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并处相应的经济处罚,后果严重的予以行政记过处分;
(三)在执法过程中,对群众投诉、检举、控告、申诉无辜不予受理或予以拖延、处理不利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作风漂浮、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完成工作任务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待岗培训,后果严重的予以行政记过处分; (五)对新闻媒体曝光、上级领导督办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后果严重的予以行政记过处分; (六)对局监察室(督查科)下发的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而不到位的,视情节给予取消当年评先优资格、调离工作岗位,后果严重的予以辞退处理;
(七)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辞退处理。 第八条 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在工作中拒不执行上级的命令、决定及部门领导的正常工作安排的,视情节或后果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停职检查、记过、记大过处分;
(二)泄露工作秘密的,视情节与后果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停职检查、记过、记大过处分; (三)在工作中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视情节与后果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停职检查、记过、记大过处分;
(四)上班经常迟到、早退,经多次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取消当年评先优资格、停职检查,并处相应经济处罚;
(五)在工作时间打牌、搓麻将、下棋、利用电脑玩游戏(包括看片等)或搞其他娱乐活动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离岗培训;
(六)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视情节或后果,予以警戒、停职检查、通报批评处理或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处理; (七)因工作发生变动需要调整人员岗位,本人拒绝组织合理安排的,予以辞退处理;
(八)不按规定着装,仪容不严整,举止不端庄,经多次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处理;
(九)对收缴物品、无主物品不按规定登记、保管、处理的,视情节或后果轻重,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十)违章驾驶、违规使用单位机动车辆,除被交巡警部门处理外,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停职检查、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擅自将执法车辆在外停放过夜及停放在娱乐场所、酒店门前的,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停职检查、记过处分;
(十二)擅自公车私用,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停职检查、记过处分;
(十三)有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情节或后果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停职检查、记过处分;情节或后果较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辞退处理。 第九条 执法工作人员违反廉政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应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挪用、盗窃、受贿、贪污、非法占有公物、登记保全物品或无主物品的,视数额、情节或后果,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停职检查、记过以上处分;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视数额、情节或后果,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停职检查、记过以上处分; (三)利用工作便利吃、拿、卡、要,擅自决定收费额度或私自办案和收费不给票据(有特殊情况收费不能在24小时内开票据的,要向纪检主管领导报告,超时限按贪污论处)或漫天要价,以及利用工作便利经商、办企业和参与其他营利性活动的,视数额、情节或后果,予以停职检查、通报批评处理或警告以上处分;
(四)有其他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情节或后果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停职检查、记过处分;情节或后果较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五章 领导责任追究 第十条 凡发生行政过错行为,将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追究行政过错当事人直接领导的有关教育、管理失职之责,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发生行政过错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部门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或警告、停职检查、记过以上处分:
(一)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二)不积极查处,延误时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第六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和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由督查监察、办公室、人事、法规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投诉和检举;
(二)调查行政过错行为;
(三)草拟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行政过错按照下列途径认定: (一)上级或同级部门通过检查、视察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有过错的;
(二)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服务热线多次重复投诉经认定有过错的;
(三)信访、投诉、举报、申诉具体行政行为有过错的,经本级或上级行政机关调查认定有过错的; (四)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决定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有过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