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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龙大道红旗大道北沿线实施违反:摩托车未按照规定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达州的地方性法规对摩托车行驶要求与上位法完全不一样,主要是“创新”的将非机动车道直接改为“二轮车道或定向车道”,要求摩托车在二轮车道内行驶。从《(2022)9号文件》相关内容可以看出,所谓的“最右侧车道”不是交通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的车道 ,它既不是机动车专用车道,也不是非机动车专用车道,实际上是除了汽车道以外,含括了所有其它车辆混行的车道:部分机动车(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非标车辆、所有非机动车。这跟上位法要求的不一致,可以说是违悖了上位法要求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分道通行的交通安全管理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属性: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简称《道交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省略号部分为与摩托车行驶规定无关的法条内容,下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依据属性: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颁布,简称《道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 ,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摩托车应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 根据达州市交警支队 (2022)9号内部文件,三:最外侧车道为两、三轮定向车道,两、三轮须进入该车道行驶。 按上述法律法规,得出以下认识: (1)道路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三种(无“定向车道”概念);车辆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无“二轮车”概念)。 (2)在具备分道通行条件的道路上,必须设立“机动车”“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应当分道通行,是交通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 执勤交警是根据达州市交警支队公告中,摩托车未按照规定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为由对我进行的处罚 这张《处罚决定》只字不提违反“最右侧车道”通行要求,仍然使用上位法来处罚。“违法行为认定”部分的文字描述,按前面《道交法》对车辆上路行驶的规定,即:“在具备分道行驶条件的道路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道行驶”,但摩托车在机动车道最右侧行驶完全符合交通管理上位法的规定,并未违反《道交法》的分道行驶要求。 再对比罚单内容,在《道交法》《道交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实施〈道交法〉办法》都已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摩托车应在机动车道的右侧行驶”。既然摩托车在机动车道最右侧行驶符合上位法摩托车上路行驶要求 ,罚单所载上位法均不能作为“二轮车道”行驶规定的处罚依据 。依法制作《交管处罚决定书》是很严谨的事,竟然用上位法为依据,处罚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合法驾驶行为,为什么在《交管处罚决定书》中会出现如此矛盾的低级错误?难道不能把《(2022)9号文件》单独作为摩托车不在最右侧车道形式的处罚依据吗?答案是:不能!法律授予地方立法权和法律对立法内容的授权是两个概念,设置“二、三轮车道”没有法律或行政法规层面的授权。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时明确: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命令、决定的授权,立法不能减损公民权利,也不能随意增加公民义务 。对摩托车不在“二、三轮车道”内行驶实施行政处罚,就涉及减损公民(摩托车驾驶人)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 那么问题来了!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有冲突抵触时,应该如何遵法守法骑车呢? 基本法《立法法》>法律《道交法》>行政法规《道交法实施条例》>地方性法规「省级」《四川省实施〈道交法〉办法》>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级」;在地方性法规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应遵循上位法的规定。 《达州市道路通行规定》设立“二、三轮车道”不合法: (1)达州市道路通行规定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二、三轮车道”通行要求无效。 (2)“二、三轮车道”通行要求条款涉嫌强迫和指使驾驶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违反《道交法》第 二十二条。 (3)摩托车未在“二、三轮车道”内行驶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依据《行政处罚方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八条,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分析得: 摩托车在机动车道最右侧行驶,完全符合《道交法》《道交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实施〈道交法〉办法》规定,并未违反《道交法》的分道行驶要求。 该处罚决定书所载内容与事实不符、自相矛盾,违法认定不成立,处罚依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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