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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7-3 16:5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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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镇交管站谁授权的?非营运五座未带灭火器是否该罚款?”的回复
在发现网帖“乡镇交管站谁授权的?非营运五座未带灭火器是否该罚款?”后,我大队高度重视,立即向万源市道安办反映并进行工作沟通,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达市府办〔2010〕60号)文件精神,万源市在全市52个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站(简称交管站),负责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乡镇交管站在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8年6月19日,万源市官渡镇交管站在官渡辖区官大路路段实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检查,对过往车辆驾驶人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的检查中发现,该驾驶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除摩托车外的其他机动车,配备有效灭火器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之规定,未配备有效灭火器。交管站工作人员提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应处罚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陈飞在检查中并不配合检查,要求交管站的工作人员出示检查证件并质疑执法依据。经过解释,驾驶人陈某主动缴纳了二十元元罚款,官渡镇交管站工作人员开具了“四川省交通违法票据”( 编号0279253473,验证码:86505874),票据上反映小写金额为50元,大写金额为贰拾元,实际只罚款二十元。处罚过程中,交管站工作人员存在未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票据上亦未加盖执法单位公章的问题。
对上述问题,我大队已向万源市道安办汇报,要求道安办加强对乡镇交管站的业务培训及检查指导乡镇交管站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万源市公安局交管大队
2018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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