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人联名对
四川省纪委、达州市书记、达州市纪委
达州市人民检察院
举报信
同志:
您好!我们现就达州市书记,四川省纪委,达州市纪委。违反工作纪律,违反政治纪律和群众纪律,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党内团团伙伙,系统性腐败,实名联名举报,因为县市省各级纪委包庇纵容,才向您们举报。一个县几百权贵控制几十万人,一个市几千权贵控制几百万人,一个省几万权贵控制几千万人,各种打压,群众都气死了,各种恶性事件随时爆发,群体事件要尽快处理。我们相信,他做的太好了,但您们各级纪委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很严重,说您们要长牙带刺,您们做的不好。全国人民都支持您们,您们要转变思想,彻底和中央,和人民站一起。给您们报告了,如出大问题,你们纪委要负责。我们按宪法会监督您们。您要看清形势啊,具体内容如下:
一、举报人信息
姓名:高瑜伸
联系电话:13228283528
身份说明:受害人本人
二、被举报对象信息
四川省纪委、达州市纪委、达州市书记、四川省公检法机关
任志生,男,汉族,家住达州市小红旗桥社区。身份证号码513001680911021。
达川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谢宜喧,派出所所长何荣、王锡军、向以文不作为、乱作为、渎职、失职等。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魏庆峰、董忠平、罗恒不作为、乱作为、渎职、失职、枉法裁判等。中级立案庭罗恒不依法落实最高人民法院转发的资料,40多余次不依法立案再审。
达川区人民法院余龙、余小波、周永国不作为、乱作为、渎职、失职、枉法裁判等。
达州市人民检察院12309办公室人员。公检法团伙不作为、乱作为、渎职、失职、枉法
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八部办公室许主任、办案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渎职、失职、枉法,按共产党处罚条例第32条之规定严查他的责任。
三、举报问题描述
问题类型:
1违反工作纪律,信访工作失职失责,不敢斗争、临阵退缩,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2违反政治纪律,不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在党内搞团团伙伙,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干扰巡视巡察工作、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失职,放任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党的政治规矩
3违反群众纪律行为:侵害群众利益 涉黑涉恶欺压群众
漠视群众利益 侵犯群众知情权
请求:
1、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川民申字第458号民事裁定书、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达中民终字第314号裁定书、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2009)达达民初字第2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枉法裁定提起抗诉;
2、请求上述法院承认其错误的裁定,依法判决,查处违法行为,还申请人一个公平公正!
事实与理由:
2009年4月8日,被申请人任志生与达州市金惠来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瑜伸之子高祥垠(股东会议授权人)、第三人股东杨超、张武、邓泽现经充分协商签订了《煤矿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达州市金惠来煤业有限公司以100万元价款将下属炉堆子煤矿、桥亭煤矿(两矿位于达县福善乡)的股份转让给被申请人任志生。协议签订当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及第三人给付首期价款20万元,并载明此款已付,不再另行出具收据。并约定申请人及第三人享有回赎权,在2009年8月8日前归还被申请人首期付款20万元,被申请人任志生放产该两煤矿的买卖行为。被告及第三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反之申请人及第三人未能如期归还被申请人任志生首期付款,则被申请人任志生付清下余价款80万元,同时煤矿归被申请人任志生所有。该协议被申请人任志生,第三人杨超、邓泽现、张武及公司职工高祥垠代为高瑜伸分别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了达州市金惠来煤业有限公司印章。2009年8月2日被申请人任志生分别致函第三人杨超、邓泽现、张武、高祥垠要求履行协议。2009年8月10日被申请人任志生以特快专递邮件形式再次致函申请人及第三人要求履行协议。
被申请人任志生与申请人的公司达州市金惠来煤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杨邓泽现、高祥垠、张武因煤矿资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法院。被申请人表述:2009年4月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了煤矿转让协议。该协议生效后,被申请人按照协议约定向申请人履行了首期转让款20万元。同时又约定申请人在2009年8月8日前将被申请人支付的转让款20万元退还后赎回煤矿。申请人在2009年8月8日前未退还原告20万元首付转让费和赎回煤矿,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故由被申请人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申请人所属炉堆子煤矿和桥亭煤矿归被申请人所有。经法院审理判决,认为其签订的协议有效,并将炉堆子煤矿和桥亭煤矿都归被申请人所有。
对此,申请人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川民申字第458号民事裁定书、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达中民终字第314号裁定书、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2009)达达民初字第2006号民事判决书,特向本院申请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