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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绵阳 实名举报:举报人身份证510102195604164374 电话:13778026387 序 言 绵阳市涪城区法院法官李玲涉嫌枉法裁判(判决书显示) 1、关键证据不采信:在一审过程中,《土地租用协议》《地面资产转让协议》作为对案件走向具有关键影响的证据,却未被法官李玲采信。 2、违法及选择性采信证据:法官违法采信已被法院认定失效的《地面资产转让协议》,且是选择性地用于支持被告观点。极大损害了司法公正形象。 3、程序严重违法:一审法院在2010年12月23日完成判决书,但在2011年1月10日才向原告下达不予鉴定评估的通知。二审法院在收到鉴定机构(无鉴定资格)“无法鉴定”的通知后,未按法定程序通知鉴定申请人,便直接做出判决。 4、鉴定机构委托不当:二审法院委托了不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 5、前期鉴定结论不采信:前期法院(游仙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做出的鉴定结论,审理法院也认可,不予鉴定的通知称 “游仙法院的评估已有明确的鉴定结论”,但在最终判决时却无故不予采信。 6、再审申请遭篡改:2012年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时,省高院法官篡改变造了我的再审申请条款,致使申请未能通过。 非黑即白:信访人自 2014 年至 2025 年,持续向具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举报反映,然而每次都石沉大海。期间,我多次向相关单位针对法官的上述不当行为进行 “诬告陷害举报、控告”,并且每次都明确表示若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至今未收到任何回应,哪怕是一次口头警告都很吝啬。这种异常情况已经说明问题,不得不让人深思,究竟它们是想维护什么不当利益,为何对如此明显的问题视而不见?难道我只是要求它们对我的六条诉求做出解释有错吗? 再次诉求 1、如果相关部门、审理法院能依法依规对以上六条枉法线索依法按《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答复具有针对性、准确性、完整性。只要做到这一点我一定会息诉息访。 2、我已身心疲惫,人生还有几个14年。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 40 条规定恳请上级部门督查督办。 。 202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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