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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受伤的我! 于 2018-12-22 18:04 编辑
第一、不按法律明文规定分配执行款对不对?
在《万源市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执行人XXX、王XX等与被执行人万源市XX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李XX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配方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各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6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不仅不按此法规分配,并将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债务纳入一起分配公司预交的征地补偿款50万元。
这于情、于理、于法怎么说得通?
补充内容 (2018-12-23 05:25):
发错了的,删不了,麻烦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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