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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例大气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被告人获刑

新华社消息 2017-11-16 18:51| 发布者: 笔辉巴渠| 查看: 534| 评论: 0|原作者: 记者吴光于|来自: 新华社

摘要: 15日,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四川省首例大气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对4名被告人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新华社成都11月16日电(记者吴光于)15日,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四川省首例大气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对4名被告人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6年7月,眉山党务政务服务热线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眉山和乐山市交界处的一家工厂生产不明产品,产生大量刺激性气味。
  
  经查,该厂是位于眉山市东坡区思蒙镇娴婆村的一家煤焦油作坊,未获得生产资质。
  
  2016年2月起,该作坊老板邓文平从夹江县多个瓷砖生产厂处收购HW11精(蒸)馏残渣(俗称煤焦油),并运输至作坊内进行分装和转卖。为了分离便于装运,邓文平还对部分煤焦油进行加热处理。
  
  2017年1月,眉山市东坡区相关部门查处了该作坊,当场扣押煤焦油及其提炼产品453.08吨,并查明还有200余吨煤焦油已被邓文平加工后转卖。
  
  该案件承办法官、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庭长刘锋表示,过去,《刑法》对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条件比较苛刻,要求有“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实害结果作为入罪条件,但实际上,损害结果出现往往需要较长的过程,因果关系又难以证明,这导致许多环境污染问题“失之过软”。对此,《刑法修正案八》作出了重大调整,只要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情节要求即可运用刑罚处置。
  
  法院认为,本案中,邓文平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后果特别严重,考虑主从犯及自首等因素,判邓文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从犯邓某甲、邓某乙和马某某三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相应罚金,同时禁止三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煤焦油加工销售相关活动。
  
  “希望此案件给尚未足够重视环保的企业、工厂敲响警钟。环境保护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律问题。对于为了一己私利,无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行为,司法将牢牢守住法律的底线。”刘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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